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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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第3條》,當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或增減實收出資額等變更登記時,應依本辦法編製出資額變動表,並依案件性質備具現金出資明細表、債權抵繳出資明細表、財產抵繳出資明細表、勞務抵繳出資明細表、信用抵繳出資明細表、其他利益抵繳出資明細表、減資明細表並送交會計師查核。此外,若為分次出資者,則應同時檢附有限合夥契約書影本,並且出資額變動表及附表須加蓋有限合夥及代表人印章。 範例:根據有關法條,如果有一個有限合夥在設立登記後增加了實收出資額,則該合夥應依法編製出資額變動表,並加蓋有限合夥及代表人印章後送交會計師進行查核,以確保出資額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 有限合夥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核名詞
- 債權名詞
- 合夥契約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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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