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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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申請:指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之軟硬體資訊設備傳送本法各項登記電子申請文件。 二、電子申請文件:指公司或其代理人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之本法各項登記電子申請表單所填寫之申請書及其所附之電子檔。 三、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之系統。 四、電子公文:指主管機關於公司或其代理人申請登記及其相關程序中,以電子方式作成之各式公文書。 五、電子送達:指主管機關將電子公文傳送至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並經公司或其代理人下載該電子公文。 六、電子公文下載平台:指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公司或其代理人下載電子公文之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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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公文書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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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