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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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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因管理需要,得通知出進口人提供其業務上有關之文件或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檢查之,出進口人不得拒絕;檢查時檢查人應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被檢查者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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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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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20114 制定)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因管理需要,得通知出進口人提供其業務上有關之文件或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檢查之,出進口人不得拒絕;檢查時檢查人應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被檢查者得拒絕之。

立法理由為明瞭業者經營狀況或對外進行談判需要,主管機關得通知出進口人提供業務上有關文件或資料,於必要時派員實地檢查,俾獲正確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20114 制定)

為明瞭業者經營狀況或對外進行談判需要,主管機關得通知出進口人提供業務上有關文件或資料,於必要時派員實地檢查,俾獲正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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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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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貿易法第 24 條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因管理需要,得通知出進口人提供其業務上有關之文件或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檢查之,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貿易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貿易法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