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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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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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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或經行政院指定之機關,得就有關對外貿易事務與外國談判及簽署協定、協議。其所為談判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應事先協調。
民間機構或團體經主管機關授權者,得代表政府就有關對外貿易事務與外國談判及簽署協議。其協議事項,應報請主管機關
核定
。
對外貿易談判所簽署之協定或協議,除屬
行政裁量
權者外,應報請行政院
核
轉立法院議決。
協定或協議之內容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改或應另以法律定之者,需經完成立法程序,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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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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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貿易管理及進口救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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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貿易推廣與輔導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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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2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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