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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或經行政院指定之機關,得就有關對外貿易事務與外國談判及簽署協定、協議。其所為談判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應事先協調。 民間機構或團體經主管機關授權者,得代表政府就有關對外貿易事務與外國談判及簽署協議。其協議事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對外貿易談判所簽署之協定或協議,除屬行政裁量權者外,應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議決。 協定或協議之內容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改或應另以法律定之者,需經完成立法程序,始生效力。
立法理由一、按國際貿易運作,除有「關稅壁壘」以外,尚有「非關稅障礙」或其他貿易摩擦存在,足以使國際貿易無法正常進行,為謀求解決,均需經由雙方政府循諮商或談判途徑,予以化解,或使其所造成損害減至最低程度,故需由政府機關負責辦理。 二、為因應實際需要,部分國際貿易事務之諮商談判,常需由民間機構或團體代表參與,如中華民國紡織業外銷拓展會之與外國為紡織品質貿易諮商談判,故有規定經主管機關授權得代表談判及簽署協議之必要。 三、對外貿易談判,每涉及其他機關職掌,故應事前協商,以整合對外貿易談判步調,又為履行對外承諾,故規定應將達成之協定、協議,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據以執行。 四、對外貿易談判所簽署之協議事項,均以現行法規定為其範圍,惟如有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改者,仍需俟完成立法程序後,始生效力。
一、按國際貿易運作,除有「關稅壁壘」以外,尚有「非關稅障礙」或其他貿易摩擦存在,足以使國際貿易無法正常進行,為謀求解決,均需經由雙方政府循諮商或談判途徑,予以化解,或使其所造成損害減至最低程度,故需由政府機關負責辦理。 二、為因應實際需要,部分國際貿易事務之諮商談判,常需由民間機構或團體代表參與,如中華民國紡織業外銷拓展會之與外國為紡織品質貿易諮商談判,故有規定經主管機關授權得代表談判及簽署協議之必要。 三、對外貿易談判,每涉及其他機關職掌,故應事前協商,以整合對外貿易談判步調,又為履行對外承諾,故規定應將達成之協定、協議,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據以執行。 四、對外貿易談判所簽署之協議事項,均以現行法規定為其範圍,惟如有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改者,仍需俟完成立法程序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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