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外貨在我國進行加工後復出口時,得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標示在臺灣加工、在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之外文字樣。但貨品只進行下列作業情形之一,僅得標示其在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之外文字樣: 一、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二、貨物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三、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者。
  2. 前項標示臺灣加工或加工之工序字樣之外貨復出口時,應同時以顯著及牢固方式標示原產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17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