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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限為自簽證之日起三十日。但經貿易署核准專案輸出之案件,得核發有效期限較長之輸出許可證。
  2. 申請人預期輸出貨品不能於有效期限內輸出者,得於申請時敘明理由並檢附證件,申請核發有效期限較長之輸出許可證。
  3. 申請人不得申請輸出許可證延期;未能於有效期間內輸出貨品者,申請重簽時,應先申請註銷原輸出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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