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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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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內部管控出口人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得向貿易署申請有效期限三年之輸出許可證,且得申請於許可證之目的地國別、買主、收貨人及最終使用者等欄位,填寫一個以上之特定目的地國別、特定買主、特定收貨人及特定最終使用者。
  2. 2.內部管控出口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交前一年之內部檢報告書供貿易署查核。
  3. 3.內部管控出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貿易署得註銷認定並廢止第一項之輸出許可證: 一、違反前項規定。 二、經貿易署查核管控作業流程不符合內部出口管控制度,經通知改善而未於期限內改善。 三、違規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15-1條的規定,這是一項內部管控出口人的管理規定,其中包含了內部管控出口人向貿易局申請輸出許可證的程序,並規定了申請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及相關欄位的填寫要求。此外,該法條也規定了內部管控出口人應提交內部檢核報告書供貿易局查核的時間要求。另外,條文中也規定了若內部管控出口人違反相關規定或違規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的情況下,貿易局有權註銷輸出許可證。 以上述的法規規定為依據,內部管控出口人在申請輸出許可證時,應該特別留意在填寫目的地國別、買主、收貨人及最終使用者等欄位時,需要遵守法規要求,並確保作業流程符合內部出口管控制度。在提交內部檢核報告書的時候,也需注意遵守時限要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至於違反規定或違規輸出的情況下,內部管控出口人應當時刻注意自身的作業流程,並確保遵守相關法規,以免觸犯法律。

  • 名詞
  • 註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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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 15-1 條規定:「內部管控出口人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得向貿易署申請有效期限三年之輸出許可證,且得申請於許可證之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 1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