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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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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出進口人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將有關文件或資料保存五年。
  2. 2.發證機關(構)或第五條之專責小組因管理需要,得要求出進口人提供其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以及其日後流向之有關文件資料,出進口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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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出進口人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將有關文件或資料保存五年。發證機關(構)或第五條之專責小組因管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