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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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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口人申請簽署發保證文件,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署或受委任或受委託之機關(構)申辦: 一、保證文件乙式三份。 二、用途說明書(應申報國內最終使用人)。 三、相關交易文件。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2. 2.前項第一款之保證文件格式,得由進口人自行提供。但經貿易署指定者,應使用其規定之格式。
  3. 3.進口人如為政府機關(構),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構)簽署核發保證文件;核發時,應副知貿易署。但各該主管機關(構)因情況特殊無法核發保證文件者,得向貿易署申請。
  4. 4.保證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
  5. 5.保證文件核發後,一份由核發機關(構)留存,其餘二份發還進口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答案。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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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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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進口人申請簽署核發保證文件,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署或受委任或受委託之機關(構)申辦: 一、保證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