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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口人申請簽署發保證文件,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署或受委任或受委託之機關(構)申辦: 一、保證文件乙式三份。 二、用途說明書(應申報國內最終使用人)。 三、相關交易文件。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2. 前項第一款之保證文件格式,得由進口人自行提供。但經貿易署指定者,應使用其規定之格式。
  3. 進口人如為政府機關(構),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構)簽署核發保證文件;核發時,應副知貿易署。但各該主管機關(構)因情況特殊無法核發保證文件者,得向貿易署申請。
  4. 保證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
  5. 保證文件核發後,一份由核發機關(構)留存,其餘二份發還進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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