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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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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書送達簽發單位後,申請人不得修正內容。
  2. 2.以電子資料傳輸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案件,經作系統記錄為已收件,即生送達之效力。
  3. 3.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案件經作業系統記錄為可,即生核准之效力;申請人得申請列印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或申請將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電子資料提供通關網路業者為跨國境傳輸使用。
  4. 4.簽發單位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份數,限正本三份及副本六份以內;申請人因業務需要得敘明增加份數理由,由簽發單位簽發,但以不超過正本五份及副本十份為限;超過者,申請人應另檢附貿易署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5. 5.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須有簽發單位章戳及簽發人員簽章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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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書送達簽發單位後,申請人不得修正內容。以電子資料傳輸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