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 16 條
申請原產地為我國之原產地證明書,除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申請;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出口報單或其他相關出口證明文件;屬第四條第六款或第七款之產品,於我國境外出售者,得免附出口報單影本,但應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三、依其他相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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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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