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1.貿易署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原產地證明書之貨品來源證明文件資料或加工證明書之加工證明文件資料,以供查核其原產地或加工事實。
- 2.前項文件資料,申請人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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