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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簽發單位簽發、繳(註)銷換發及遺失補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其收費數額,每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2. 簽發單位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份數超過正本三份、副本六份,每增加一份酌收新臺幣五十元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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