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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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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至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之事項,於國際條約、協定、協議或其授權商定文件有規定者,不適用之;如國際條約、協定、協議或其授權商定文件未規定者,仍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第二條至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之事項,於國際條約、協定、協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