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23

快速跳轉
  1. 1.申請人應於貨品出口放行後一百八十日內,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規定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
  2. 2.前項之申請超過一百八十日,應檢具海關發之出口報單證明用聯向貿易署申請專案許可。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
  3. 3.同一出口報單分批申請產證,應於第一次取得產證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但經貿易署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找到有關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3條的相關法規及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申請人應於貨品出口放行後一百八十日內,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規定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