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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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檢驗業務之監督管理由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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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檢驗業務之監督管理由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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