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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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驗機構應主動提供出口人關於檢驗程序之資料。
- 2.出口人得向檢驗機構要求提供下列資料: 一、具體檢驗程序、項目及標準。 二、進口國政府關於裝運前檢驗活動之法律與規章之參考索引。 三、第十五條所規定設置之申訴程序。
- 3.檢驗機構之檢驗程序如有修正,除已於安排檢驗日前事先通知出口人外,不得依修正後之檢驗程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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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第 7 條的解釋。
- 第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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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