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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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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出口人再輸出附表一及附表二瀕臨絕種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署申請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
  2. 2.出口人申請前項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辦: 一、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申請書。 二、進口地海關發之進口報單證明聯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進口地海關查核及註記之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影本。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3. 3.出口人申請再輸出附表一瀕臨絕種植物及其產製品,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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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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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出口人再輸出附表一及附表二瀕臨絕種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署申請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出口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