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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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人輸出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將有關輸出入交易之文件或資料自輸出入貨品於海關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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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 25 條,根據該條規定,出進口人輸出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保存有關輸出入交易之文件或資料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這項規定旨在強制出進口人確實保留相關文件或資料,以防止非法貿易活動。示範範例可能包括會議記錄、出入口文件或其他相關資料,以展示出進口人已遵守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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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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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