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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口人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依出口國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內容辦理輸入。
  2. 進口人檢附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如許可證或證明書上有記載實際出口數量及簽章欄位,應有出口國記載之數量及簽署。
  3. 進口地海關進行查核,並於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上記載進口報單號碼、項次或相關文件編號及項次後,應將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正本按月彙送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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