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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產業、企業及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相關調整支援措施,並由行政院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撥充。 二、其他專案基金撥充。 三、公民營企業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因應貿易自由化所需辦理本條例所定調整支援措施與推動產業、企業發展之計畫經費。 二、補助受損企業及提供相關融資利息補貼。 三、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第二項第三款之捐贈,經主管機關之證明,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准在當年度所得中減除。
立法理由一、政府除編列相關預算辦理調整支援措施外,並應設置專款基金,以使協助產業及個別企業因應貿易自由化時有明確及穩定財源,並提升本條例之政策宣示效果,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規定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基金之來源及用途。符合本條例認定之受損企業之補助等相關經費,由該基金支應;另個別受損勞工所需經費,由勞動部及其所屬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三、為鼓勵受貿易自由化益處之公民營企業或個人捐贈,以充實基金財源,其所為之捐贈,經主管機關證明,得依所得稅法扣除,爰明定第四項。
一、政府除編列相關預算辦理調整支援措施外,並應設置專款基金,以使協助產業及個別企業因應貿易自由化時有明確及穩定財源,並提升本條例之政策宣示效果,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規定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基金之來源及用途。符合本條例認定之受損企業之補助等相關經費,由該基金支應;另個別受損勞工所需經費,由勞動部及其所屬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三、為鼓勵受貿易自由化益處之公民營企業或個人捐贈,以充實基金財源,其所為之捐贈,經主管機關證明,得依所得稅法扣除,爰明定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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