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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九條、第十二條之受損企業、受損勞工認定事宜,得向相關機關(構)或企業、團體要求提供資料等必要之協助。 前項資料之範圍、協助之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受損企業、勞工之認定得請求相關機關(構)或企業、團體之協助;協助項目等相關事項,第二項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受損企業、勞工之認定得請求相關機關(構)或企業、團體之協助;協助項目等相關事項,第二項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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