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對於依第七條指定為須預為輔導、加強輔導產業及第九條認定為受損企業之所屬勞工,勞動部應提供適當調整支援措施。 經營與市場開放項目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之企業未經認定為受損企業者,其所屬勞工得於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認定為受損勞工,並適用前項調整支援措施。 第一項調整支援措施之內容與前項勞工申請受損認定之資格、應備文件、申請流程、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可能受市場開放影響,需預為輔導產業及已實際受市場開放影響須加強輔導產業所屬企業之勞工,與經第九條認定為受損企業之所屬勞工,由勞動部提供適當之勞工調整支援措施,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受損企業之勞工,其受僱企業經營與市場開放項目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自各該項目市場開放義務生效滿六個月之日起,至完全履行該條約或協定(議)承諾之日後五年止,該等勞工得向勞動部申請認定為受損勞工,並得適用勞工相關調整支援措施,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有關各項勞工調整支援措施之內容及受損勞工認定之申請、審查等辦法,授權由勞動部訂定,爰為第三項規定。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可能受市場開放影響,需預為輔導產業及已實際受市場開放影響須加強輔導產業所屬企業之勞工,與經第九條認定為受損企業之所屬勞工,由勞動部提供適當之勞工調整支援措施,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受損企業之勞工,其受僱企業經營與市場開放項目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自各該項目市場開放義務生效滿六個月之日起,至完全履行該條約或協定(議)承諾之日後五年止,該等勞工得向勞動部申請認定為受損勞工,並得適用勞工相關調整支援措施,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有關各項勞工調整支援措施之內容及受損勞工認定之申請、審查等辦法,授權由勞動部訂定,爰為第三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