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經營與市場開放項目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之中小企業,自各該項目市場開放義務生效滿六個月之日起,至完全履行該條約或協定(議)承諾之日後五年止,受影響達一定程度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認定為受損企業。 前項申請由主管機關統一受理;申請內容涉及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主管機關共同認定。 經認定為受損企業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其研提改善調整計畫,協助其轉型、轉業或退出經營;改善調整計畫經審查通過者,為利其落實計畫,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給予一定金額之補助。 第一項企業申請受損認定之資格、應備文件、申請流程與受影響達一定程度之認定基準及前項改善調整計畫審查要件、補助金額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囿於政府資源有限,為提升輔導之效益,爰以中小企業為對象,其於一定期間內受影響達一定程度者,由政府給予必要轉型、轉業或退場之協助,並僅自各該項目市場開放義務生效滿六個月之日起,至各該項目完全履行該條約或協定(議)承諾之日後五年止之受影響期間適用,爰為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另第一項前段之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係指與該市場開放項目具有因果關係之相同、互補或替代項目。 二、受損企業之認定,由主管機關提供受理窗口,續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判定該企業之國內營業額變化趨勢、營業額變化與企業進口或服務業市場進入之增加期間及程度、國內產業之市場占有率、銷售狀況、生產量、生產力、產能利用率、利潤及損失、就業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之因果關係等,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受損企業之認定及補助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一、囿於政府資源有限,為提升輔導之效益,爰以中小企業為對象,其於一定期間內受影響達一定程度者,由政府給予必要轉型、轉業或退場之協助,並僅自各該項目市場開放義務生效滿六個月之日起,至各該項目完全履行該條約或協定(議)承諾之日後五年止之受影響期間適用,爰為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另第一項前段之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係指與該市場開放項目具有因果關係之相同、互補或替代項目。 二、受損企業之認定,由主管機關提供受理窗口,續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判定該企業之國內營業額變化趨勢、營業額變化與企業進口或服務業市場進入之增加期間及程度、國內產業之市場占有率、銷售狀況、生產量、生產力、產能利用率、利潤及損失、就業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之因果關係等,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受損企業之認定及補助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