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企業降低或消除對外簽署經貿條約或協定(議)所造成之影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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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企業降低或消除對外簽署經貿條約或協定(議)所造成之影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諮詢服務。
立法理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簽署經貿條約或協定(議)後,就談判進展之業管部分、相關調整支援措施等,自行審酌必要性,提供企業、民眾諮詢服務,以降低企業或民眾疑慮,爰為本條規定。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簽署經貿條約或協定(議)後,就談判進展之業管部分、相關調整支援措施等,自行審酌必要性,提供企業、民眾諮詢服務,以降低企業或民眾疑慮,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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