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據前條之觀測情形,指定可能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預為輔導或已實際受影響而須加強輔導之產業,提供適當調整支援措施。 依前項規定指定之產業,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第一項產業之認定基準、相關調整支援措施之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據觀測機制之評估結果,確認國內是否有內需型、競爭力較弱、易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產業受衝擊情事,以指定產業納入輔導之對象,提供適當之調整支援措施,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就輔導成效考量是否賡續提供指定產業相關調整支援措施,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第三項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第一項產業之認定基準及相關調整支援措施之內容等相關事項訂定辦法。
一、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據觀測機制之評估結果,確認國內是否有內需型、競爭力較弱、易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產業受衝擊情事,以指定產業納入輔導之對象,提供適當之調整支援措施,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就輔導成效考量是否賡續提供指定產業相關調整支援措施,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第三項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第一項產業之認定基準及相關調整支援措施之內容等相關事項訂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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