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及受損勞工認定資料提供與協助事項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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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受損企業、受損勞工認定事宜,得請相關機關(構)或企業、團體之協助事項如下: 一、邀請前條資料提供者出席說明提供資料之內容。 二、邀請相關產業公(協)會、職業工會出席說明產業受損情形。 三、其他主管機關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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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這份文件的條文中,可以得知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及受損勞工認定資料提供與協助事項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了主管機關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處理受損企業、受損勞工認定事宜時,可以請相關機關或企業、團體協助,包括邀請資料提供者出席說明提供資料之內容、邀請產業公會、職業工會出席說明產業受損情形以及其他認為必要的事項。最新可參考的資料包括勞動部門發布的相關指引或公告,並且可舉例說明勞工公會在某特定產業受損情形的說明與協助過程。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及受損勞工認定資料提供與協助事項實施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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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