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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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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填具報驗申請書一份,連同應繳檢驗規費;向當地檢驗機構申請之。但情形特殊者,得專案向上級檢驗機構申請准另行指定報驗,其報驗地點如與發證地點不同者,應加填報驗申請書抄本一份,由受理報驗單位轉發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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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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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規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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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 5 條規定:「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填具報驗申請書一份,連同應繳檢驗規費;向當地檢驗機構申請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