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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填具報驗申請書一份,連同應繳檢驗規費;向當地檢驗機構申請之。但情形特殊者,得專案向上級檢驗機構申請准另行指定報驗,其報驗地點如與發證地點不同者,應加填報驗申請書抄本一份,由受理報驗單位轉發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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