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依下列規定計收標識費: 一、出口商品專用標識:每件新台幣二角。 二、貨櫃專用標識: (一) 散裝貨櫃每件新台幣八十元。 (二) 罐頭食品光罐包裝、塑膠收縮包裝或經檢驗機構核定之其他包裝,每一包裝單位新台幣四十元。 三、國內市場商品專用標識: (一) 一般內銷商品專用標識:每件新台幣一角。 (二) 肥料專用標識:每件新台幣一角。 (三) 建築鋼筋專用標識:每件新台幣三元。 每批報驗商品依前項標準計收之檢驗標識費以新台幣元為單位,元以下角位金額按四捨五入計算,分位不計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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