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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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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依下列規定計收標識費: 一、出口商品專用標識:每件新台幣二角。 二、貨櫃專用標識: (一) 散裝貨櫃每件新台幣八十元。 (二) 罐頭食品光罐包裝、塑膠收縮包裝或經檢驗機構核定之其他包裝,每一包裝單位新台幣四十元。 三、國內市場商品專用標識: (一) 一般內銷商品專用標識:每件新台幣一角。 (二) 肥料專用標識:每件新台幣一角。 (三) 建築鋼筋專用標識:每件新台幣三元。 每批報驗商品依前項標準計收之檢驗標識費以新台幣元為單位,元以下角位金額按四捨五入計算,分位不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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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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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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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第 11 條規定:「商品依下列規定計收標識費: 一、出口商品專用標識:每件新台幣二角。 二、貨櫃專用標識: (一)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