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我國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驗證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之申請評鑑、追查驗證,本局得計收下列費用: 一、評鑑作業費每船次新台幣一萬元。 二、追查作業費每船次新台幣五千元。 三、證書費包括中英文本各一份,新台幣一千元;補發或加發副本者,每份新台幣二百元。 四、申請國外評鑑者,申請人應另負擔評鑑人國外公差旅費。 前項費用,漁船公司未按規定於期限內繳納者,不受理申請。 依照本辦法收取之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