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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 17 條

商品驗證登錄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 (一)申請驗證登錄:每一型式新臺幣五千元。系列型式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驗證登錄證書授權:每一證書新臺幣五百元。 (三)驗證登錄證書延展:每一證書新臺幣三千元。 (四)申請驗證證明,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評鑑費:生產場廠查,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登記費:依附表二計收年費。 四、證照費: (一)標準局印製之「R」字軌商品檢驗標識,每枚新臺幣十元。 (二)證書、證明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授權放行通知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二百元。但因公務需要辦理者,不予計收。 五、檢驗費:先行放行商品之取樣檢驗,每批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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