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下列商品,免收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檢驗規費: 一、援助物資持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者。 二、救濟物資持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者。
以外幣為貨款核算檢驗規費者,按財政部關務署訂定每旬報關適用外幣匯率表之買入(輸出)或賣出(輸入)價,換算為新臺幣。
檢驗費依費率計收時,報驗義務人應於報驗時檢具結匯證明或其他銷貨證明,以憑計收檢驗費。但未於報驗時繳驗者,應於報驗後一個月內補正。
評鑑費之評鑑作業核計日數,以實際至受評鑑場所或以遠距方式評鑑作業日數核計。
標準局印製之商品檢驗標識之證照費,每枚新臺幣零點二元。
商品型式認可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 (一)每一型式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系列商品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型式認可證書延展:每一證書新臺幣二千元。 二、證照費:證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生產廠場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標準局申請監視查驗管理系統之評鑑,其評鑑費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計收。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商品驗證登錄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 (一)申請驗證登錄:每一型式新臺幣五千元。系列型式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驗證登錄證書授權:每一證書新臺幣五百元。 (三)驗證登錄證書延展:每一證書新臺幣三千元。 (四)申請驗證證明,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評鑑費:生產場廠查核,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登記費:依附表二計收年費。 四、證照費: (一)標準局印製之「R」字軌商品檢驗標識,每枚新臺幣十元。 (二)證書、證明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授權放行通知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二百元。但因公務需要辦理者,不予計收。 五、檢驗費:先行放行商品之取樣檢驗,每批新臺幣二千元。
報驗義務人申請符合性聲明指定代碼登記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成為商品驗證機構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申請成為商品驗證機構、延展或增列驗證範圍,每件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評鑑費:查核作業,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證照費:證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工廠檢查機構及認可再生能源憑證發電設備查驗機構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申請認可、延展或增列認可範圍,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評鑑費:查核作業,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證照費:證書之核發,每份新臺幣二千元;證書之補發或換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自願性產品驗證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 (一)申請自願性產品驗證:每一型式新臺幣五千元;系列型式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延展:每一證書新臺幣三千元。 二、評鑑費:工廠檢查,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登記費:依附表二計收年費。 四、證照費:證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再生能源憑證驗證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 (一)申請再生能源憑證:每張憑證新臺幣三元。 (二)受理再生能源憑證申請案之文件書面審查:每案新臺幣二百元。 二、評鑑費: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服務費:受讓再生能源憑證,每張憑證新臺幣零點五元。
辦理商品驗證登錄及自願性產品驗證符合性評鑑程序之工廠檢查,其評鑑費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二、臨場費:準用第九條規定計收。
申請供檢驗使用之未變性酒精進口同意書,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赴國外辦理本辦法相關檢驗、評鑑、審查、技術服務等作業之臨場費或服務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計收,由標準局向業者收取。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