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 3 條
- 1.本辦法所稱檢驗規費如下: 一、檢驗費。 二、審查費。 三、評鑑費。 四、登記費。 五、證照費。 六、臨場費。 七、試驗費。 八、服務費。
- 2.前項各款檢驗規費以新臺幣元計收,尾數未滿一元者,不予計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3條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