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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驗機關(構)派員臨場執行檢驗、取樣、監督改善、監督銷毀、查標識、臨場查核、運出口、封存、押運等檢驗務,依下列規定計收臨場費: 一、國內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但無法當日往返,而須住宿,或須跨轄區辦理者,其臨場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 二、每批報驗商品計收檢驗人員一人之臨場費。 三、同一報驗義務人同時報驗多批商品且存置同一處所,並同時臨場檢驗者,計收檢驗人員一人之臨場費。 四、同一報驗義務人,其商品存置不同處所者,應分別計收臨場費。 五、同一報驗義務人同時報驗多批商品且存置同一處所者,應分別計收臨場費。但同時臨場檢驗者,得經聲明後,計收檢驗人員一人之臨場費。 六、不同報驗義務人不論其商品是否存置同一處所,應分別計收臨場費。
  2. 前項各款情形於商品數量過多,非一人一日所能完成者,或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多批商品涉及不同商品類別者,檢驗機關(構)得依實際派員加收臨場費。
  3. 檢驗機關(構)不得收取非檢驗業務人員之臨場費。
  4. 檢驗機關(構)核准報驗義務人撤回臨場檢驗申請者,應退還臨場費。
  5. 檢驗機關(構)於港埠倉儲場內設有派駐辦公處所受理報驗,並於該倉儲場內執行檢驗相關業務者,免計收臨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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