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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 21 條

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工廠檢查機構及認可再生能源憑證發電設備查驗機構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申請認可、延展或增列認可範圍,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評鑑費:查,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證照費:證書之核發,每份新臺幣二千元;證書之補發或換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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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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