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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約檢驗之檢驗費,除另有規定外,按離岸價格(FOB),依下列費率計收: 一、美金一萬元以下者,費率千分之三。 二、超過美金一萬元以上至十萬元者,超過部分,費率千分之一。 三、超過美金十萬元以上者,超過部分,費率千分之○.五。
  2. 前項檢驗費每批之最低費額以新臺幣二百元計收。
  3. 臨場費,準用第九條規定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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