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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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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試驗或技術服務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受託試驗或技術服務費額依附表三計收。但未訂費額者依其性質相近項目費額計收。 二、受託試驗時如需要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如水、電、汽油、薪炭等,實加收。 三、申請速件處理者加收受託試驗費額百分之四十。 四、派員臨場取樣者,臨場費準用第九條計收。 五、受託試驗或技術服務報告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六、每件另收服務費新臺幣五十元。
  2. 2.因特殊原因,無法進行試驗者,應退還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檢驗規費;未進行試驗者,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退還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檢驗規費。但前項第六款服務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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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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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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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 28 條規定:「受託試驗或技術服務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受託試驗或技術服務費額依附表三計收。但未訂費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