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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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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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2條,所謂檢驗機關指的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的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依據法條內容的解釋,檢驗機關是指具有相關檢驗資格和權限的機構或組織,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並發布相關的結果和評定。舉例而言,在上述語境中,標準檢驗局就屬於檢驗機關,其具有對產品進行檢驗並做出相關裁決的權限。參考資料來源為中華民國經濟部官方網站,其中包含了該法規的最新修訂內容。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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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