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驗證機構未續行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不得受理驗證案件;前已受理之驗證案件,應於契約期間屆滿前辦理完竣。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