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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審結果不符合者,驗證機構申請人得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複審;複審仍不符合者,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後,始得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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