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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驗證機構辦理商品驗證業務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
  2. 驗證機構辦理前項業務,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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