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機構對其驗證之產品,應執行監督。
根據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 11 條,驗證機構在對其驗證的產品時,應當進行監督工作。這表示驗證機構在進行產品驗證時,必須確保遵守相關的監督程序和規範,以確保產品的品質和安全。 參考資料來源: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冊數: 78冊 第65卷 民國89年1月9日 8039-80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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