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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商品驗證業務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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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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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機構應維持足夠資源及執行能力,以有效辦理相關受託事項,並不得將受託事項轉包。
驗證機構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之
非
主要部分分包其他機關(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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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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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商品驗證業務委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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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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