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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驗證機構應維持足夠資源及執行能力,以有效辦理相關受託事項,並不得將受託事項轉包。
  2. 驗證機構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之主要部分分包其他機關(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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