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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驗證機構於情況特殊時,得執行監督試驗或臨場試驗。
  2. 前項監督試驗或臨場試驗,驗證機構應訂定作業程序並報經標準檢驗局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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