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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商品驗證業務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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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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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機構應妥善保存相關文件;各類文件之保存期限,依委託業務性質,由標準檢驗局另定之。
過期文件,應報請標準檢驗局
核定
後始得銷毀;銷毀文件應保留銷毀紀錄。
驗證機構應於委託關係消滅後七日內,將所有驗證案件相關之完整資料移交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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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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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商品驗證業務委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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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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