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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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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驗證機構申請增列驗證類別、項目或其他事項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變更。
  2. 2.驗證機構經認證基金會減列認證範圍時,應即停止辦理受影響驗證範圍之商品驗證業務,並於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變更。
  3. 3.前二項之變更,標準檢驗局應進行實地查。但視情況得改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變更事項與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內容有關者,應修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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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 15 條規定:「驗證機構申請增列驗證類別、項目或其他事項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變更。驗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