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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驗證機構申請增列驗證類別、項目或其他事項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變更。
  2. 驗證機構經認證基金會減列認證範圍時,應即停止辦理受影響驗證範圍之商品驗證業務,並於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變更。
  3. 前二項之變更,標準檢驗局應進行實地查。但視情況得改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4. 第一項及第二項變更事項與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內容有關者,應修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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