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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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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機構之驗證人員異動時,應於異動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標準檢驗局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16條規定,驗證機構的驗證人員異動時,應於異動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標準檢驗局備查。這表示當驗證機構的驗證人員發生異動時,需要在異動後的十五日內,提供異動人員資料給標準檢驗局備查。 參考資料例子:根據《產品製造實施驗證管理辦法》,檢驗機構進行驗證工作時,遇到驗證人員異動的情況。假設在2022年5月15日發生了驗證人員異動,則應在5月30日(異動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之前,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標準檢驗局備查。

  • 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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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 16 條規定:「驗證機構之驗證人員異動時,應於異動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標準檢驗局備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