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機構之驗證人員異動時,應於異動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標準檢驗局備查。
根據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16條規定,驗證機構的驗證人員異動時,應於異動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標準檢驗局備查。這表示當驗證機構的驗證人員發生異動時,需要在異動後的十五日內,提供異動人員資料給標準檢驗局備查。 參考資料例子:根據《產品製造實施驗證管理辦法》,檢驗機構進行驗證工作時,遇到驗證人員異動的情況。假設在2022年5月15日發生了驗證人員異動,則應在5月30日(異動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之前,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標準檢驗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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