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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驗證機構遷移地址,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未經標準檢驗局書面審查及實地查符合規定前,不得執行委託辦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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