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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商品驗證業務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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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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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檢驗局對驗證機構每年至少應查
核
一次,並得進行不定期查核。
前項查核,驗證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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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商品驗證業務委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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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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