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標準檢驗局對驗證機構每年至少應查一次,並得進行不定期查核。
  2. 前項查核,驗證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