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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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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基金會證明已持續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並給予認證之驗證機構,標準檢驗局得免依前條規定進行定期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19條,如果一個驗證機構已經獲得認證基金會的證明,證明該機構已持續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並且給予認證,則標準檢驗局可以免除進行定期查核。這代表著被認證的驗證機構在符合相關標準並獲得認證後,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不需受到定期查核的限制。 範例:根據環境保護局的檢驗報告,綜合計畫科檢驗室經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通過,證明該檢驗室已持續符合相應的標準並獲得認證,因此標準檢驗局可以免除進行定期查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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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 19 條規定:「經認證基金會證明已持續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並給予認證之驗證機構,標準檢驗局得免依前條規定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